吴研博:
您好!您建议将蚌埠市怀远县撤县设区的来信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蚌埠市怀远县撤县设区属于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与经济发展、历史文化、资源配置、群众利益等密切相关,应由蚌埠市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有关行政区划变更申报事项。
感谢您对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